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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5)新零售-說明本公司請求瓷基公司損害賠償之訟訴,接獲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一審民事判決勝訴。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瓷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曾明煌、曾清標、邱仕謙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631號
4.事實發生日:103/05/1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與被告瓷基公司因合意解除股權交易買賣,於103年3月28日簽立「解除股權買賣契約書」,被告瓷基公司未依契約規定
分六期歸還交易價款。本公司對相關當事人提出損害賠償訴訟。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審判決要旨如下:
1.被告瓷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6,006,000元,及自民國103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被告曾明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0,006,000元,及自民國103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3.訴訟費用由被告瓷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曾明煌負擔。
6.處理過程: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審判決。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歷經多年爭訟,對本公司業務及本年度財務報表尚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