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公告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control bodies)執行規章草案及進行公眾諮詢
依據歐盟有機農業新法(Regulation (EU) 2018/848)第57.1條,倘係依歐盟有機農業舊法(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834/2007)第33.3條獲歐盟認可之驗證機構(謹按:向歐方申請認可,而非透過有機同等性相互承認協議),其認可最遲將於本(113)年12月31日到期。
我國慈心有機農業發展基金會係屬歐方以有機農業舊法第33.3條認可之驗證機構,爰其須在前述時限前,依據歐盟有機農業新法訂定之認可驗證機構程序規範提出申請。
歐盟嗣於本年4月9日在Have Your Say portal公告執委會認可第三國執行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修訂執行規章暨其更新清單草案,並自當日起至本年5月7日止就前述文件徵詢公眾意見。
依據前述修訂執行規章草案,歐盟執委會已接獲我國心有機農業發展基金會之申請,並完成審查該基金會所提交之技術檔案,決定認可該基金會在臺灣得驗證未經加工之植物及植物產品(Regulation (EU) 2018/848第35(7)條所揭示之A類產品)及食品用之加工農產品,包含水產品(Regulation (EU) 2018/848第35(7)條所揭示之D類產品)。(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