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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1)雲嘉南-孫公司銀行存款凍結案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深圳兆祥貿易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瀋陽市大東城區人民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2023)遼0104民初16889號。
4.事實發生日:113/05/2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孫公司和昌未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與深圳兆祥貿易有限公司簽訂瀋陽智易停停車管理系統戰略協議,協議中雙方共同投資孫公司與瀋陽大東城運泊車運營管理有限公司、遼寧大然泊車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投資之戰略合作協議,截至目前為止,孫公司收取深圳兆祥貿易有限公司人民幣933萬元,並將其中人民幣500萬元投資至孫公司與瀋陽大東城運泊車運營管理有限公司、遼寧大然泊車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投資之戰略合作協議,由於履約爭議,孫公司與瀋陽大東城運泊車運營管理有限公司、遼寧大然泊車科技有限公司間之訴訟已於112/08/10審理終結,解除了戰略合作協議,並應退還孫公司人民幣5717653.38元。孫公司尚未收到退還之款項,深圳兆祥貿易有限公司就向法院要求孫公司需退還人民幣約1,366萬元。退還前該公司為保全其債權,向法院聲請凍結孫公司銀行帳戶。
6.處理過程:孫公司雖於瀋陽投資案中勝訴,但取回投資款項仍有困難,本於共同投資協議,投資損失自當分配,而非全數由孫公司負擔,且深圳兆祥貿易有限公司聲請凍結之金額不合常理。
113/05/20瀋陽市大東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判決孫公司須償還本金人民幣11325217.28元及利息人民幣1631268元。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孫公司需償還本金人民幣11325217.28元、利息人民幣1631268元,及負擔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3768元、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本公司已估列負債準備,此一審判決不致於產生新增損失。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孫公司擬提出上訴。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