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110年2月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益期貨)。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及第2項、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群益期貨主要缺失事項,包括(1)未就客戶之財力與信用狀況綜合評估其風險承擔程度以核定交易額度;(2)線上開戶文件之各項風險預告書未由客戶逐條(段)確認,僅由客戶以單一概括所有內容之方式勾選確認同意;(3)對內部人員交易控管作業未訂定檢核邏輯及系統建置;(4)客戶對帳單寄送至業務員電子郵件信箱;(5)未依風控系統警示於客戶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辦理高風險帳戶通知,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群益期貨新臺幣60萬元罰鍰。(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