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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8)光罩-公告本公司執行長個人證券交易法案件判決最新進度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吳國精先生(本公司執行長)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10金上更一字第000002號
4.事實發生日:112/12/0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執行長之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最高法院110年2月19日作成109年台上字第964號判決,撤銷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12月18日作成108年度金上訴字第31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發回台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112年11月29日110金上更一字第000002號判決有期徒刑3年2月。
6.處理過程:吳國精先生將委託律師依法提起第三審上訴。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係吳國精先生個人投資,與本公司業務無涉。本公司之營運及財務一切正常,不受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吳國精先生購買禾昌股票係為了參與禾昌公司經營,以提高禾昌公司產業競爭力,並無任何炒作股價的意圖,將依法提起第三審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