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4年5月9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票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37條第1款、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14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檢查局於113年11月13日至20日及113年11月21日至28日分別對國票證券安和及博愛分公司進行專案檢查,發現該公司營業員受理客戶電話下單未依規定辦理、營業員以電話向客戶提供特定有價證券將上漲或下跌之判斷、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未揭露自交易相對人實際收取之通路服務費用及年化率、辦理客戶電話委託買進固定配息連結股權不保本境外結構型商品(FCN)未依規定辦理等情事,顯示國票證券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37條第1款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國票證券新臺幣60萬元罰鍰。(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