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控人民幣TRF,金管會規定三種TRF商品須先送審

2016/07/15 08:57

MoneyDJ新聞 2016-07-15 08:57:28 記者 新聞中心 報導

為控管人民幣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金管會昨(14)日宣布最新TRF監管措施,規定未來包括銷售對象為一般專業法人客戶」、「銷售不滿半年新商品」及「未涉及外匯」的三種TRF商品,必須事前送交金管會審查,在銷售端再建立一到把關程序。

金管會指出,自2014年初發現銀行辦理人民幣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RF)商品之缺失後,已主動針對銀行辦理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採行強化管理措施,包括調高專業法人客戶條件、限制商品交易對象、訂定契約期限限制、損失上限、要求客戶繳交期初保證金及訂定客戶交易額度控管機制等。

金管會指出,本次法規修正重點,首要是增訂銀行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客戶提供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函報備查程序。其中未涉及外匯之商品,銀行應向金管會申請;涉及外匯之商品,銀行應向中央銀行申請並副知金管會。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其次,為鼓勵金融商品創新,經參考中央銀行「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外匯衍生性商品申請程序,針對尚未開放或開放未滿半年之新種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採開辦前申請核准程序,開放已滿半年者,採開辦後函報備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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