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利113年限制員工權利增資新股訂9/21起採無實體發行

2026/09/11 10:03

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

(3548)兆利-公告本公司113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放暨上櫃日期事宜

一、本公司113年6月18日股東會決議通過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500,000股,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10月8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58844號函准予申報生效,並奉經濟部115年8月26日經授商字第11530134950號函核准變更登記在案。
二、本次增資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1.原已發行之股份:普通股67,744,175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計新台幣677,441,750元。
2.本次增資發行新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普通股5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計新台幣5,000,000元。
3.增資後之股份:普通股68,244,175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計新台幣682,441,750元。
4.本次增資新股之權利及義務: 
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如下:
(一)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二)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及選舉權等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相同,且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三)除前項因信託約定規定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資本公積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相關作業方式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四)既得期間如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等非因法定減資之減少資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依減資比例註銷。如係現金減資,因此退還之現金須交付信託,於達成既得條件後才得交付員工,惟若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員工達成既得條件後,其股份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5.股務代理機構: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博愛路17號3樓,電話:(02)2381-6288。
三、本次增資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訂於115年9月21日(星期一)起採無實體發行,並依本公司民國113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信託保管。
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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