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3年4月8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益證券)及業務人員許○○。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11月7日至8日對群益證券土城分公司進行查核,發現業務人員許○○有與客戶資金借貸情事,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9款規定情事,顯示群益證券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該公司核有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之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群益證券新臺幣30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56條規定,命令群益證券停止業務人員許○○1個月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