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雇人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113年5月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益期貨)及受雇人陳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55條第19款、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群益期貨受雇人陳員於LINE群組向期貨交易人提供建議買賣訊息,以及群益期貨對其受雇人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未落實執行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規定,群益期貨及陳員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群益期貨新臺幣24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停止陳員1個月之期貨業務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