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尼爾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違規處分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通過對丹尼爾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丹尼爾投顧)違反法令之處分案,金管會經查發現丹尼爾投顧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考量丹尼爾投顧顯已無法健全經營,金管會業依投顧相關法令規定,核處丹尼爾投顧廢止營業執照。
一、裁罰時間:112年4月1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丹尼爾投顧。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5款、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第7條第1項、第8條第5項;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3條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6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丹尼爾投顧營業保證金低於法令規定應提存之額度,且營業保證金已全額遭執行扣押,迄今仍未改善。
(二)丹尼爾投顧110年度之財務報告有資產不足抵償其負債之情事,迄今仍未改善。
(三)丹尼爾投顧核有多次未經金管會核准自行變更營業處所,係屬累犯。
(四)丹尼爾投顧總經理、財務部門之部門主管、主辦會計、投資研究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長期缺額,且自110年10月迄今未配置財務部門之部門主管,人員配置未符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5款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8條第5項,廢止公司營業許可。(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