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ETF管控措施自112年7月31日起實施
鑑於原油期貨長期存在正價差且我國期貨ETF反分割不易,原油期貨ETF因轉倉需要恐面臨淨值長期減損,甚或達下市清算門檻,由於槓桿及反向期貨ETF商品屬性複雜,市場投資人並非均能了解該商品之特性及其風險,為進一步保障投資人之權益,爰增訂期貨ETF管控措施。
證交所已於112年5月30日公告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下稱期貨ETF)管控措施等相關規章,並訂於112年7月31日開始實施。
證交所表示,經蒐集近期證券商及投資人詢問上述管控措施問題後說明如下:
一、 如期貨ETF最近十個營業日之基金平均單位淨資產價值較其最初單位淨資產價值累積跌幅達百分之六十五以上者,於證交所公告後次一營業日起,暫停融資融券交易、停止有價證券借貸及當日沖銷交易,其中暫停融資融券係指不可以再新增融資融券交易,惟可進行融資融券了結交易(包含融券買進及融資賣出交易) 。
二、 如期貨ETF最近十個營業日之基金平均單位淨資產價值較其最初單位淨資產價值累積跌幅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者,於證交所公告後次一營業日起,併同以其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除權證流動量提供者專戶及避險專戶、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專戶外,其他投資人僅得賣出,不得買進委託,其中其他投資人仍得進行融券買進及融資賣出交易。其餘期貨ETF管控措施常見問題,詳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管控措施常見問題與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