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飲違反證交法等規定,遭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

2021/01/19 08:39

處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0年1月18日

二、受裁罰對象: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王○○。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第178條第1項第9款、第179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第7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於109年6月8日經董事會決議資金貸與國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出席董事與前開董事會會議事項均具利害關係,惟均未於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且前開董事會議事錄並未記載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等內容,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9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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