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1年12月29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銀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公司內部人員配偶於開戶後具內部人員資格或身分時,未變更為專屬帳號;內部人員離職或卸任後未註銷內部人員帳戶或變更為一般委託帳戶。
(二)辦理內部人員利益衝突檢核作業未建置跨營業據點同一網路位置(IP)及內部人員與客戶於同一時間點下單之檢核機制。
(三)辦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就客戶對帳單寄送至內部人員所使用之電郵信箱事項,未建立控管機制。
(四)對相同代理買賣或通訊地址之關聯戶未合併控管授信額度。
(五)辦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未建立價格檢核程序。
(六)辦理公開申購作業,對同一網路IP位址或相同語音電話發話端號碼者,未確實查證是否有客戶利用或冒用他人名義申購並留存紀錄。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臺銀證券新臺幣48萬元罰鍰。(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