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美應用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2026/04/20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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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53)政美應用-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4/20
2.預計發行價格:70
3.預計發行總額(股):750,000
4.既得條件: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日起,其因分別達成以下既得條件後
而得自由處分之股份比例如下:
既得條件 得自由處分之股份比例

員工於被授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a)在職服務連續滿一年
惟如與本公司另有約定或經董事長認定為對公司營運業務發展
有特殊或重大貢獻之主管或員工,得不受前述滿一年之限制
(b)該年度績效考核達B+(含)以上,且(c)該年度未有違反法令
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其與本公司間其他約定之情形 30%

員工於被授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a)在職服務連續滿二年
惟如與本公司另有約定或經董事長認定為對公司營運業務發展
有特殊或重大貢獻之主管或員工,得不受前述滿二年之限制
(b)其中年度績效考核達B+(含)以上,且(c)該年度未有違反法令
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其與本公司間其他約定之情形 30%

員工於被授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a)在職服務連續滿三年
惟如與本公司另有約定或經董事長認定為對公司營運業務發展
有特殊或重大貢獻之主管或員工,得不受前述滿三年之限制
(b)其中年度績效考核達B+(含)以上,且(c)該年度未有違反法令
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其與本公司間其他約定之情形 40%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員工未能符合本條第(三)項所定之既得條件前自願離職
遭本公司免職或資遣、退休或自行請調關係企業者
其未達既得條件之股份(含股票股利)由公司按原價買回並註銷

2.員工未能符合本條第(三)項既得條件前經核准留職停薪者
(含育嬰、傷病、服兵役等)期間視為未達既得條件
恢復原職後得依規定於當年度可配股數範圍內恢復權益
其實際可獲配股數由公司依第三條重新核定比例及時限

3.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第一年至第三年任一年度
未達本條第(三)項既得條件者其未既得股份(含股票股利)
同本條第(四)項第1點之處理

4.如因公司營運需要員工經核定轉任關係企業者
其未達既得條件之股份由公司依第三條重新核定比例及時限

5.因職務調整如晉升或轉任其他職務
於未既得股份範圍內由公司依第三條重新核定比例及時限

6.員工未既得股份於未達條件前之其他權利
(含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受配權等)除不具現增認股權外
其餘與已發行普通股相同

7.既得條件未成就前違反相關授權規定者
其未既得股份(含股票股利)同本條第(四)項第1點處理

8.員工未達既得條件或自願放棄者
其未既得股份由公司按原認購價格買回並註銷

五、特殊情形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

1.職業災害
因職災致殘無法任職者未既得股份視為全數既得

2.死亡
員工死亡時未既得股份視為全數既得
由繼承人完成程序後申請領受或處分

3.違反未既得期間之權利限制
員工違反權利限制或提前請求返還股份者
其未既得股份由公司按原認購價格買回並註銷
6.其他發行條件:
依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規定辦理
7.員工之資格條件: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與對象以本公司全職正式在職員工為限
不包含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
實際被授與員工及可獲配股數
將參酌以下因素訂定分配原則或標準
‧年資
‧職級
‧個人績效
‧對公司營運之貢獻
‧未來發展潛力
‧公司營運需求
授與對象、授與股數及授與日應由董事長提案
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核定
如獲配員工為經理人應經薪酬委員會同意
如為非經理人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本辦法所稱授與日
係指本公司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
由董事會決議授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員工之日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
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
以期共同創造更高之公司及股東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暫以115年4月9日普通股興櫃成交均價新台幣263.41元
及目前流通在外股數45,562,000股設算
可能費用化總額約新台幣145,058仟元
依既得期間暫估每年分攤費用化金額
分別為115年28,206仟元、116年70,111仟元
117年33,847仟元及118年12,894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預估每年費用對每股盈餘稀釋分別為115年0.62元
116年1.54元、117年0.74元及118年0.28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尚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得為下列行為
‧出售
‧轉讓
‧質押
‧贈與
‧設定負擔
‧其他處分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1.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既得條件未達前應全數交付信託機構或公司指定機構保管
並配合辦理相關程序及文件簽署
相關作業方式依信託或保管契約執行 
如發放股利現金股利無須信託保管
股票股利應併同交付信託保管期限同原股份
既得條件未達前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及表決權
及其他股東權益事項均委託公司指定人行使
2.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交付信託機構保管
員工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不得請求返還股份
符合既得條件後依契約自信託帳戶撥付至個人集保帳戶
3.自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
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或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
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達成既得條件者
其既得股票解除限制時間及程序
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辦法應經審計委員會通過
及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並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並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
暨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要求
或實務作業需要有修正必要
於不影響股東及員工既有權益前提下
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
嗣後再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追認
始得發行 
如屬重大事項變更
仍應依法提請股東會決議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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