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羅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之違規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10年9月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施羅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施羅德投信)前業務人員皮○○。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條第2項、第104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及第3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施羅德投信前業務人員皮○○於登錄為施羅德投信業務人員期間,有以電話透露所管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或所協管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相關股票投資或持股部位予他人情事,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條第2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及第3項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施羅德投信停止前業務人員皮○○3個月業務之執行,停止業務執行期間自110年10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