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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5)天揚-本公司112年度財務報告經簽證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加繼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段之查核報告
1.事實發生日:113/03/15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NO.20351120CA
天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查核意見
天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簡稱合併公司)民國112年及111年12月31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12年及1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合併公司民國112年及111年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112年及1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合併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
天揚集團近幾年陸續推出電源控制及永久電瓶電力裝置系統之各項新產品,但新產品效益尚未立即顯現,且為推展及研發並繼續推出符合市場需求之產品,合併公司須持續投入各項營業費用,截至民國112年12月31日止之待彌補虧損金額計101,807仟元,且民國112年度之營業活動現金流量為淨流出50,907仟元。雖天揚集團已於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十二說明集團管理階層各項欲採行之對策;惟該等情況顯示天揚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存有重大不確定性,本會計師並未因該等情況修正查核意見。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合併公司民國112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一、存貨評價
有關存貨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六);存貨相關揭露之說明,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四)。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合併公司之存貨係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合併公司主要從事電源控制系統之研發及買賣,存貨價值受產品需求市場及所屬產業變化速度之影響,又因產品仍處於推廣階段,其相關產品的銷售價格應反映市場需求,存貨成本仍有超過其淨變現價值之風險。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此項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
1.檢視存貨庫齡報表,分析各期存貨庫齡變化情形。
2.瞭解並評估存貨評價會計政策之合理性。
3.取得期末存貨數量資料並與盤點清冊比較,並實際觀察存貨盤點,以驗證期末存貨之存在性及完整性。
4.瞭解管理階層所採用之銷售價格及期後存貨市價變動之情形,以評估存貨淨變現價值之合理性,並以抽樣方式比較存貨最近銷售價格或進貨成本與其帳列成本,以確認存貨已按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評價。
5.評估管理階層針對有關存貨之揭露是否允當。
二、收入之認列
有關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十);收入之相關揭露之說明,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十五)。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收入係依商品之風險報酬移轉而認列,直接影響公司的年度損益。合併公司應依據其交易條件辨認商品風險報酬之移轉以認列收入。因此,收入認列上存在認列期間與認列金額不適當的風險。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此項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
1.瞭解及測試合併公司認列銷貨收入相關之內部控制。
2.瞭解合併公司收入型態及交易條件,以評估收入認列時點之會計政策是否適當。
3.以抽樣方式,測試合併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之銷貨交易,以瞭解收入歸屬期間及是否發生重大銷貨退回與折讓。
其他事項-個體財務報告
天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編製民國112年及111年度之個體財務報告,並經本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加繼續經營有關重大不確定性段落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告,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合併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合併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合併公司之治理單位(含獨立董事及監察人)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合併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合併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 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合併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告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合併公司民國112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林 啟 平
會計師:賴 永 吉
核准文號:金管證審字第1100377905號
(81)台財證(六)第80679號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3.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4.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1:林啟平 金管證審字1100377905號
5.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2:賴永吉 (81)台財證(六)第80679號
6.會計師查核(核閱)報告日:113/03/15
7.因應措施:無。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