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eyDJ新聞 2016-07-13 09:05:16 記者 新聞中心 報導
為防止企業在免稅天堂設立紙上公司避稅而侵蝕國內稅基,立法院昨(12)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增訂「反避稅條款」,國內企業在海外的關聯企業,若無實際營運、年度盈餘高於一定程度,都會被視為國內母公司的CFC,年度盈餘將併入母公司營業所得課稅。
但財政部也表示,為避免衝擊太大,將給予1至2年緩衝,且此項修法將會在兩岸租稅協議生效、國際按「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CRS)」實施資訊自動交換制度、和子法規劃與宣導完成後,才會實施,因此財政部評估最快要到2018年才會上路。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法係為建立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CFC)及實際管理處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PEM)制度,以建構更周延之反避稅規定。
其中,建立CFC制度部分,財政部指出,為避免營利事業藉於低稅負地區(如租稅天堂)設立CFC保留盈餘不分配,以遞延課稅或規避稅負,所得稅法第43條之3明定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設立於低稅負國家(地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營利事業股東應就該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課稅。但也訂定豁免規定,CFC於當地有從事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低於一定標準者,排除適用。
建立PEM制度部分,財政部表示,為防杜PEM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藉於租稅天堂登記設立境外公司,轉換居住者身分,規避應申報繳納之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稅法第43條之4明定依外國法律設立之境外公司,其PEM在我國境內者,應視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辦理扣繳與填發憑單相關作業。
財政部並表示,建立反避稅制度,可防杜跨國租稅規避,有助於維護租稅公平及確保國家稅收,亦有益於PEM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適用兩岸租稅協議之權利,保障臺商權益。該部將配合本案完成立法,儘速修訂相關子法規,並召開座談會,廣徵各界意見,以消除企業疑慮,減輕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