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能源合作組織籲請新任歐盟執委會實現歐洲離岸再生能源之野心

2024/11/04 15:47

北海能源合作組織(NSEC)籲請新任歐盟執委會實現歐洲離岸再生能源之野心

歐洲北海國家包括比利時、丹麥、法國、德國、愛爾蘭、盧森堡、荷蘭及挪威等8國能源部長余2024年10月24日在NSEC年度會議中提出聯合聲明,建議新任歐盟執委會確保北海地區離岸風電部署,以提高歐洲競爭力。

確保跨歐洲能源市場整合且運作良好:

優先執行現有之歐盟電力法規以確保價格訊號發揮作用,培養對能源跨境自由流動之信任,並實現現有跨境產能之利益。鼓勵分析未來歐洲能源系統如何有效促進大量波動再生能源之開發與整合。

敦促歐盟執委會提升市場整合與共同行動以建立覆蓋整個歐洲大陸之強大基礎建設網絡,同時支持專屬之跨境基礎建設基金。該基金可確保為新基礎建設與現有基礎建設強化提供融資。

確保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不會阻礙離岸風電之建設,尤其是位在經濟特區及與英國相連之計畫項目。

建立共同規劃框架及提供效益與成本分攤:

擴大未來網絡發展的時間區間,以確保最佳的規劃,協調計算未來供需及改善相關網絡計畫間之一致性。

發展加強區域與跨境基礎建設規畫之方法,其策略性重點在於連結高再生能源潛力和預計高能源需求之互補但地理上分歧之區域。

透過現有立法之成本利益分攤框架,支持生產與消費之歐盟會員國緊密合作,並將地理、能源系統、消費者等相關挑戰納入考量。

歐盟執委會針對海盆(sea basin)離岸能源計畫聯合投資框架之指引(guidance),係共同努力實現歐洲海盆(包括北海)之離岸再生能源潛能的重要基石。根據該指引結論,籲請歐盟執委會與會員國在以下領域進一步合作,包括制定方法解決發生在區域或海盆外之利益分配問題、確保輸電系統業者與會員國監管機構加強合作與協調。

加速再生能源與基礎建設計畫並降低風險:

在不影響多年期金融框架(Multiannual Financial Framework, MFF)下,審查融資方案,並檢視建立連結跨境再生能源供需媒合之區域融資措施(regional financing facility)的可能,以動員私人投資與分享成本效益。

強化能源計畫項目獲取使用歐盟資金,以實現具歐洲價值之計畫項目。另透過歐洲投資銀行相關計畫之快速審查(fast-track)程序為歐洲再生能源計畫提供降低風險工具及促進計畫實現。歐洲資金應更符合大型離岸且混合項目之需求且簡化加快程序,以加速融資之獲取與確定。

在歐盟層級採取措施使許可程序更有效及提高監管措施之確定性,以降低財務風險。持續與相關夥伴密切合作,強化離岸能源安全及提高離岸能源基礎設施對於安全風險之韌性。

強化價值鏈之歐洲競爭力與透明度:

與NSEC等區域組織合作建立透明度框架以提高整體價值鏈投資者的確定性,包括開發數位透明度工具(digital transparency tool)以提高整體再生能源價值鏈的可見度與明確性;探索整合零組件、技術設備等生產需求之可能平台,以促進必要規模而非計畫項目特定規模的策略性投資;鼓勵在設備技術規格,尤其在基礎設施之協調,以在供應鏈中創造更多確定性、彈性與成本效益。

支持制定電氣化策略,為投資者、開發商及供應鏈其他參與者提高電力需求之確定性,以因應歐洲產業未來電氣化。

確保在招標中有效且緊密協調使用與實施非價格標準(non-price criteria),同時將加速部署再生能源之需求納入考量。敦促執委會確保各總署在使用非價格標準採用共享之方法並加強協調,以協助歐洲產業發展及提高永續性。

探索在北海發展離岸再生氫之可能:

推動北海離岸再生氫的開發,以界定支持成功且具成本效益之關鍵行動。評估建立必要基礎設施與針對性的利用,以確保北海所生產再生氫之交易,對於將北海定位為離岸再生氫的領先地區非常重要。

鼓勵氫、天然氣及電網等基礎設施之規劃間密切合作以整合北海之長期規劃。

確保可靠、穩健及透明認證制度使消費者能夠清楚辨別氫的來源,並確保為整體氫市場的發展提供公平競爭環境。

確保與所有合作夥伴在北海的合作:在NSEC與英國MOU的基礎上,鼓勵採取適當措施,使英國與NSEC更有效與建設性的合作,並針對北海所有參與者間合作協調框架尋求可行解決方案,以確保所有計畫項目能如期完成。 

北海能源合作組織(NSEC)係支持與促進北海離岸電網與再生能源發展之政府間論壇,由比利時、丹麥、法國、德國、愛爾蘭、盧森堡、荷蘭、挪威、瑞典及歐盟執委會組成,英國則因脫歐於2020年退出。(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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