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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94)向榮生技-創-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追認修正113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1.事實發生日:113/11/08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08/09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公告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因應主管機關要求,修正113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該辦法修訂前後條文如下:
修訂後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已到職之本公司及其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之。前述控制或從屬公司係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第1070121068號函釋規定認定。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授與認股權憑證之數量,由本公司參酌員工之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及特殊功績擬具,由董事長初核後,應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同意。但被授予員工為本公司經理人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再提報董事會。
五、認股條件
(二)權利期間:
5.認股權人自被授與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保密契約等重大過失,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全部或部分收回並註銷,其收回數量授權由董事長決定之。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4)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應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比例,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
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3.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修訂前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已到職之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包含全職及兼職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之。前述控制或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第二項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之標準認定。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授與認股權憑證之數量,由本公司參酌員工之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及特殊功績擬具,由董事長初核後,提請董事會決議通過。若本公司未來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且被授予員工為本公司經理人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再提報董事會。
五、認股條件
(二)權利期間:
5.認股權人自被授與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保密契約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全部或部分收回並註銷,其收回數量授權由董事長決定之。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4)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應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比例,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
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