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5年6月3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5年6月4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光紅建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6442)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1,000,000股一案,該公司因申報書件不完備,業於115年6月3日自行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本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0條之3第2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參、處森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5年6月3日
二、受裁罰對象:森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郭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第178條第1項第4款、第179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森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森崴公司)之子公司富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14年5月29日就承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離岸風力發電第二期工程履約爭議向公共工程委員會遞交調解申請,調解金額高達新臺幣20,699,582千元,核屬對森崴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惟森崴公司遲至114年6月17日始辦理前開調解案之公告申報,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處森崴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肆、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5年6月3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金證券)及受僱人曾OO(下稱曾員)。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及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37條第1項第15款、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13條第1項、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7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檢查局於114年10月15日至23日及同年10月28日至11月4日分別對永豐金證券市政分公司與南京分公司進行專案檢查,發現有下列缺失事項:
(一)市政分公司營業員受理客戶電話委託下單,經查有以電話向未簽訂推介契約之客戶推介買賣有價證券之情事。
(二)市政分公司及南京分公司內部人員(98帳戶)與客戶使用同一網路位址(IP)下單,經查該公司有內部人員與客戶使用同IP下單,經檢核查證並經內部人員簽署聲明書後,1年內系統對該內部人員與其他未經查證客戶帳戶同一IP下單者,不再產出異常交易報表予以檢視。
(三)市政分公司有財管人員以個人手機APP應用程式拍照掃描客戶委託申購書且代為傳真之情事。
(四)南京分公司營業員有利用親屬帳戶下單買賣股票之情事。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永豐金證券新臺幣60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56條規定,命令永豐金證券停止業務人員曾員2個月業務之執行。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