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2年7月24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金證券)及業務人員譚OO、楊OO及黃OO。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56條及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7條第1項、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及第11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3條之1第4項及第16條第1款、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3條第5項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3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於111年4月12日至5月4日對永豐金證券進行查核,發現有下列缺失情事:
(一)公司部分:永豐金證券與其員工多次進行外國債券附賣回交易,未予適度控管致其員工反覆槓桿操作並累積龐大交易部位,滋生公司風險;受理複委託客戶購買外國債券,有自營部門先行買入,出售予海外子公司,海外子公司再以受託買賣方式出售予複委託客戶之過水交易情事;辦理員工申請為專業投資人或高資產客戶資格審核作業,未確實徵提佐證資料等缺失。
(二)人員部分:金融交易事業處銷售交易部主管譚OO、利率與信用交易部主管楊OO及最高督導主管黃OO,擔任部門主管,卻未避免利益衝突,與永豐金證券反覆進行外國債券附賣回交易,產生槓桿效果並累積龐大交易部位,致公司承受風險提高等缺失。
五、處分結果: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永豐金證券新臺幣72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56條規定,命令永豐金證券停止業務人員譚OO6個月業務之執行、楊OO3個月業務之執行及黃OO3個月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