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昶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3年10月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昶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昶虹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陳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昶虹公司未依規定期限補行公告申報112年度、113年第1季及113年第2季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昶虹公司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