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執委會針對「包裝與包裝廢棄物規章(PPWR)」之包裝生產者登記與申報格式,啟動公眾諮詢
歐盟執委會於本年8月6日公告針對包裝與包裝廢棄物規章(PPWR)之包裝生產者登記與申報,擬制定執行規章(Implementing Regulation)統一格式(format),爰啟動公眾諮詢。該公眾諮詢將蒐集各界意見為期5週,至本年9月10日止。前揭公眾諮詢,要點如下:
一、背景:依據PPWR規定,每個會員國將各自建立各國之生產者登記註冊之管道 (national register of producers),且包裝生產者(producer)有義務於「其包裝投入之市場所在國家」進行登記註冊(registration)及申報(reporting)。
二、本次公眾諮詢目的係歐盟擬制定實施規章(Implementing Regulation),統一包裝生產者於各會員國之登記註冊格式(format),以利企業於各國可以統一、一致之方式提交資料,降低登記及申報之行政負擔,避免各會員國各自制定不同之格式及資料要求。
三、該實施規章草案之附件一(Annex I)統一規範包裝生產者須註冊(registration)以下資訊:
A部分:生產者名稱、公司或自然人名稱、email、電話、網站、品牌、地址、公司登記註冊編號(business registration number)、聯絡人、稅籍編號(VAT/TIN)(若第三國生產者無VAT/TIN,則填寫其他識別資料)。
B部分:生產者如何履行生產者延伸責任(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EPR),是自己個別履行或透過生產者責任組織(生產者責任組織,PRO),以及相關授權或證明。
C部分:生產者責任組織(PRO)名稱、契約期間等。
D部分:授權代表名稱、地址、稅籍或商業登記資料、其所代表之生產者等。
四、該實施規章草案附件二(Annex II)規範包裝生產者須申報包裝及廢棄物數量之格式:
A部分:包裝生產者一年度於某一會員國內提供之包裝數量達10公噸及以上,需填寫此表格。
B部分:包裝生產者一年度於某一會員國內提供之包裝數量為10公噸以下,填寫此簡化表格。
C部分:分別收集(separately collected)之容量不超過 3 公升之一次性塑膠飲料瓶及金屬飲料容器之數量。
D部分:不屬於前述C部分之已收集包裝廢棄物數量。
E部分:於歐盟境內經處置、回收或再生利用之包裝廢棄物數量。F 部分:於歐盟境外經處置、回收或再生利用之包裝廢棄物數量。(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