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證券商得從事現股先買後賣當沖交易,暨證券自營商因應發行認購權證及承銷國內外轉(交)換公司避險等需求得借(融)券賣出
為提供證券商合理業務避險管道及提升交易效率,金管會將於近日修正發布證券商申報賣出其未持有證券函令規定,修正重點包括:
一、開放證券商自103年1月6日起得從事現股先買後賣當日沖銷交易。
二、放寬證券商發行認購權證之避險需求得借(融)券賣出標的證券,並豁免賣出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
三、放寬證券商因應買賣或持有經金管會同意企業赴海外發行及本身承銷之可轉(交)換公司債與標的證券之避險、套利需求,得借券賣出;惟屬本身承銷者,應於該可轉(交)換公司債持有人得轉換為股票後始得為之。
四、放寬證券商因擔任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下稱國外成分證券ETF)或境外基金管理辦法所定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下稱境外ETF)之參與證券商或流動量提供者,辦理境內、外避險行為時,得借券申報賣出價格變動具高度相關之國外成分證券ETF或境外ETF。(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