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鋒再次違反證交法,加重處負責人罰鍰48萬元

2010/10/06 08:29

處唐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9年10月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唐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周武賢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6條及第7條、。

四、違反事由:
唐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核有「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6條規定應予公開完整性財務預測情事,該公司未依上開處理準則第7條於編製通知到達之日起10日內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核已違反規定,本會業已依法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並請該公司於文到20日內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之完整性財務預測。
該公司逾期仍未補正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之完整性財務預測,爰再依證券交易法第178第2項規定對該公司負責人加重處罰,並請該公司於文到20日內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之完整性財務預測。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2項規定,就唐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再次違規行為,加重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48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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