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電池規章(EUBR)關於電池可拆卸性之新授權法規草案(draft delegated regulation)進行公眾諮詢
歐盟電池規章(EUBR)第11條第4款規定,倘終端使用者自行拆卸或更換可攜式電池可能危及安全,或違反歐盟產品安全要求,執委會可透過通過授權法案(delegated acts)擴大豁免產品清單,列入該清單之產品其內建之可攜式電池(portable battery),不需要被終端使用者輕易地拆卸與更換。
執委會爰於2026年4月28日依據EUBR第11條第4款提出新授權法規草案(draft delegated regulation),並啟動公眾諮詢,該草案擬將6類產品新增至前述豁免產品清單。
一、草案背景:
(一)依據EUBR第11條第1款規定,當產品內含可攜式電池時,該電池於產品使用期間,必須能由終端使用者輕易地拆卸與更換,以避免產品過早淘汰,並提升廢棄電池之回收與再利用率,爰相關產品製造商可能需調整產品設計(特別是以往習慣將電池密封於裝置中之產品),方能於歐盟市場銷售。
(二)惟並非所有產品都適合採取前述做法,因此EUBR第11條第2款規定列出某些產品類別(如防水設備、部分醫療設備)之豁免情形,以確保使用者及設備安全,該等產品之可攜式電池無需由終端使用者拆卸與更換,僅需由獨立專業人士進行拆卸與更換。
二、主要新增豁免產品類別:
(一)本次草案指出穿戴式裝置係屬防水設備,並基於裝置尺寸或形狀過小,終端使用者無法安全地更換電池,且裝置須採用密封設計以維持功能完整等因素,將穿戴式裝置(如智慧手錶、健身追蹤器、智慧眼鏡,或整合於服飾中之電子裝置)納入豁免清單。
(二)本次草案另賦予內建可充電電池之電子玩具暫時性豁免(期限至 2030 年 7 月 31 日止),理由係倘終端使用者拆卸電池可能因玩具尺寸或性質而產生安全風險。
(三)本次草案另將部分專業性產品類別納入豁免,包括接觸食品之無線溫度探針、用於具爆炸風險環境之產品、穿戴式給藥系統(on-body delivery system)、安裝於農業與建築機械車頂之遠端資訊設備(telematics device)等。
(四)前述納入豁免適用範圍之產品,皆存在一項適用前提:為確保使用者與產品安全,限制電池拆卸與更換有其必要性。因此,製造商必須說明,為何允許終端使用者自行拆卸與更換其產品之可攜式電池會帶來風險,此類說明可能需納入合規性評估文件中。(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