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投資人對權證選擇更多樣,自103年11月起非指數型權證之行使比例由發行人自行訂定,投資人購買權證時,應注意每檔權證行使比例之不同。
行使比例代表每單位認購權證履約時可以認購標的股票之比率,因此權證的行使比例愈大,其與標的股價之連動性愈緊密。現行非指數型權證之行使比例係規定在1:1至1:0.01區間內,而以指數為標的之權證,因加權股價指數點數為千位數以上,倘限制其行使比例最低為1比0.01,則恐權證發行價格過高,不受投資人青睞,故其行使比例係由發行人自行訂定,下月起放寬所有標的所發行之權證均由發行人自行訂定。
臺灣證券交易所表示,目前標的股票市價已有超過千元者,例如大立光(3008)之股價已超過2,000元,如權證行使比例仍侷限於最低為1:0.01,則其發行價格與一般權證相較偏高,為使發行人訂定之發行條件更具彈性,提供投資人更多樣選擇,故放寬非指數型權證之行使比例與指數型權證相同,改由發行人自行訂定,投資人在購買權證商品時,除慎選標的股票外,亦應注意行使比例之大小,行使比例較低之權證,其價格雖較便宜,但與標的股票價格的連動性相對較低,會降低投資人的獲利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