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實新聞 2012-03-21 07:31:31 記者 蕭燕翔 報導
銀行想配發高現金股利條件從嚴!金管會20日預告,未來銀行現金盈餘分配若要超過資本總額的15%,法定盈餘公積需達實收資本總額75%,且扣除限金盈餘分配後的資本適足率將從10%以上提高至12.5%以上,第一類資本下限也需從8%提升至10.5%以上。
金管會表示,新巴塞爾協定將自民國102年起以漸進方式逐年要求銀行提高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及資本適足率。因應該措施,該會修正「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自102年起資本適足性的指標將包括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及資本適足率三項,銀行在進行資本規劃時,除以資本工具籌資外,並應採取保守的現金股利發放政策,以強化資本。
金管會指出,根據銀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銀行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資本總額時,或財務業務健全並依公司法提撥法定盈餘公積者,得不受最高現金盈餘分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15%的限制。
而依101年1月修正公布公司法增訂,公司無虧損者,得將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25%的部分,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發放現金。但鑑於銀行為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且是高度槓桿行業,為確保其風險承擔能力,銀行法定盈餘公積以現金方式發放,應兼顧財務健全性,因而金管會預告的修正草案中,也增列銀行財務業務健全標準規定,亦即從嚴規範銀行提高現金盈餘分配的體質標準。
根據此次修定,未來銀行若現金盈餘分配要超過資本總額的15%,除須符合既有規定外,分配後的法定盈餘公積也需達實收資本額的75%,且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財報,扣除現金盈餘分配的資本適足率須由現行的10%以上提高至12.5%以上,第一類資本則由8%以上增至10.5%以上,且該資本適足率均須扣除出售不良債權未攤銷損失,且應經由會計師複核。
金管會表示,目前沒有銀行的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的75%,亦即國銀中沒有一家現金股利發放可超過資本額的15%,不過,銀行以往基於自身的資本需求,也很少發放現金股利超過資本額15%,因此修正案對現行銀行業股利政策影響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