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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4)富裔-公告本公司「湯富裔」建案民事訴訟之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吳穎穎以次11人。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457號調解筆錄
4.事實發生日:113/12/0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件因買賣關係引起爭議,買方吳穎穎以次11人向本公司購買房地,主張房屋瑕疵,欲行解約,經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判決廢棄原地方法院判決,判決本公司全部勝訴,經吳穎穎以次11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今雙方調解成立。
6.處理過程:依112年度台上字第1457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上訴事件(原審台灣高等法院108年重上字第611號),於113年11月13日調解如下:
(1)本公司同意依第一審判決之本金,除吳穎穎每戶加160萬元,其餘每戶加100萬元,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本公司,合計應支出金額共194,550,935元。
(2)所有權移轉登記所產生之稅負依法各自負擔。
(3)本公司與吳穎穎以次11人各自取回假扣押及假執行反擔保金之本息,吳穎穎以次
11人聲明對於該提存物之權利不予保留。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取回已提存擔保金共233,587,502元,足以支付上開金額,故對本公司財務並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依調解筆錄約定辦理。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本公司於今日收到調節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