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eyDJ新聞 2024-01-04 16:52:39 記者 陳怡潔 報導
金管會今(4)日宣布對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前理財主管挪用客戶款項及與客戶不當資金往來所涉缺失之行政處分;該行前理財主管挪用客戶款項及與客戶不當資金往來,所涉金額高達2,211萬元,金管會依銀行法核處該行800萬元罰鍰。
金管會通過對臺灣新光商業銀行違反法令之裁罰處分案;該行前理財主管黃員挪用客戶款項及與客戶不當資金往來所涉缺失,顯示該行辦理存匯作業程序及理財專員監控及管理等機制,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依銀行法核處800萬元罰鍰。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附圖)表示,新光銀行北高雄分行在2022年12月發現有非本人來辦理案涉客戶的業務,銀行調查後自行揭發該案,考量案情和涉及的客戶均是高齡長者,因此處以800萬罰鍰,不過,因考量本案所涉範圍和客戶有限,應無系統性風險,因此本次不像2023年12月時的國泰世華銀行裁罰案,除了罰鍰還有處以加重資本計提的處分。
金管會進一步說明,新光銀行前理財主管黃員自2018年8月至2022年12月間,保管客戶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代為自動化通路交易,及擅自將其自身他行帳號設定為客戶網路銀行約定轉帳帳號,再透過網路銀行轉帳方式挪用客戶款項,且與客戶間有私下資金往來。違規行為時間約4年4個月,受影響客戶數2人,所涉金額(客戶存款短少金額)約2,211萬元;案關缺失顯示該行有未確實建立及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
金管會表示,新光銀行有四大缺失:
一是未完善建立非臨櫃申辦存匯業務之作業程序,該行雖已就受理客戶非臨櫃申辦存匯業務訂有二位行員相互牽制之機制,惟尚無其他收件後確認機制,致本案黃員得藉機設定自身他行帳號為客戶之約定轉帳帳號,進而挪用客戶款項。
二是未落實執行臨櫃存匯之作業程序;該行內規已明訂存匯作業人員執行臨櫃存匯之作業規範,惟原分行存匯部門任由已輪調至他分行之黃員進出存匯作業區,自行操作系統辦理客戶存摺補登作業,主管授權機制亦未能發揮功能。
三是未能有效落實相關監控機制之檢視作業。
四是未有效督導落實所訂理專相關控管機制。
金管會並指出,本案理專於自動化交易匯款時,以備註「基金配息」、「定存配息」等文字,藉以掩蓋挪用客戶款項等不當情事。為遏止類似情事再度發生,金管會將函請銀行公會提醒各銀行會員應依本身業務特性及風險,滾動式檢討強化相關內部控管機制。
此外,因本案涉及客戶均是高齡長者,金管會強調,鑒於我國社會已邁入高齡的人口結構,呼籲金融機構於業務推廣及辦理上,應更重視對高齡金融消費者之權益保護,對此類行動、表達或認知能力等略弱之客戶族群,持續強化相關內部管理制度及關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