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規劃》過勞死頻傳!雇主險幫頭家分憂

2011/03/25 19:35

精實新聞 2011-03-25 19:35:28 記者 徐伯豫 報導

本網先前提到開店經營的老闆,可靠公安意外險保障來店客人安全,事實上,從南科工程師過勞死判決確立到最近層出不窮的訴訟案件,日理萬機的頭家們是否也開始擔心,倘若日後事故發生,該如何應對?除了調配適當的工作責任與工作時數之外,其實同樣有保險可以幫您分擔意外風險,也提高對員工的保障。

【雇主責任險 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雇主來說,經營成本和風險,一定都希望越低越好,不過,像是日前南科工程師過勞死的案例成立後,僅僅勞保和員工團險的給付,並不能夠完全免除雇主的賠償責任嗎?如何降低雇主營運風險,是頭家們都應該注意的事情。

也許您聽過雇主責任險,卻不見得了解真正內涵,不少人還將員工團體保險與雇主責任險混為一談。簡單來說,員工團體保險保障的是員工本身,例如意外、住院或是殘廢、死亡所提供的保險給付,給付金是直接給交給員工或其眷屬。

而雇主責任險保障的其實是老闆本身,像是員工因為工作意外造成殘廢時,若員工家屬控告老闆要求賠償等,保險公司會將賠償金額給付給老闆,適度轉嫁老闆自掏腰包的風險。另外,利用雇主責任險不但可以轉嫁賠償的責任,若有訴訟官司,保險公司更會協助老闆處理好一切,讓老闆不會在公司營運與官司間忙得焦頭爛額。

【雇主責任險 買意外也要買補償】

前面說到雇主責任險,一般來說都是以意外為主,也限制在「執行勤務的期間」。不過現在的產險公司,也推出了「雇主補償契約責任險」;顧名思義,「雇主補償契約責任險」就是雇主補償員工的保險,該險除了因工作內容所發生的事故之外,也能解決雇主所面臨的民法損害賠償責任、勞基法職災補償責任、契約責任以及道義賠償責任。

與雇主意外責任保險相同,「雇主補償契約責任險」仍以雇主為被保險人,保險金給付對象也是雇主,並且保險公司也有協助雇主抗辯、和解、訴訟與支付必要費用之義務。

不同的地方在於,雇主意外責任保險所承保的是「民法損害賠償責任」;雇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所承保的則是雇主「依契約所承擔的責任」,即雇主依員工撫卹辦法所承擔的契約責任,就依照「聘僱」的期間來獲得保障,舉例來說,假設員工在上下班時間因交通意外導致殘廢,雇主補償契約就能夠發揮作用,因為它所保障的是員工「進入」這間公司之後,到離開這間公司之前,員工與老闆之間有「雇傭」的關係。而雇主補償契約保險是否賠付、賠付之範圍多寡,是依照雇主所訂定的員工撫卹辦法決定,多採用定額賠償方式,爭議相對不大。

【已有勞保/健保/團保 為何還要雇主責任險?】

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規定,對於職業災害應負補償責任,但您知道,雇主應該要支付的費用有哪些嗎?

  • 必需之醫療費用:勞工在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雇主方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前項工資補償責任。
  • 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必須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相關之規定辦理。
  • 死亡補償:若是因為雇主侵權行為造成勞工身故,雇主必須支付員工的45個月平均工資。

由上述雇主需負擔的補償金額看來,勞、健保及團保並無法充份填補雇主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這也是以雇主責任險加強保障的原因,利用「雇主」作為被保險人規劃責任保險,理賠的受益人明確,也就是老闆本身,才能真正保障到老闆的權益。

表:社會保險/團體保險/雇主補償責任保險/雇主責任險比較 

類別

勞/健保險

團體傷害保險

雇主補償責任保險

雇主意外責任保險

保險性質

社會保險

商業保險

商業保險

商業保險

保險人

勞工保險局、健康保險局等(政府)

人壽、產物保險公司

產物保險公司

產物保險公司

被保險人

員工

員工

雇主

雇主

要保人
(投保單位)

雇主

雇主或員工

雇主

雇主

保險費之負擔者

職業災害保費由雇主負擔,普通事故由雇主與員工共同負擔

雇主或員工約定

雇主負擔

雇主負擔

保險金之給付對象

員工

受益人

雇主

雇主(或其指定之勞工)

保險給付項目

員工之死亡、殘廢、傷病、醫療、生育、老年、失業

員工之死亡、殘廢

死亡保險金、殘廢保險金、醫療費用保險金、住院費用保險金、訴訟費用

雇主侵權行為之法律賠償責任

死亡或殘廢之賠償金額

按投保薪資相當日數定額給付

依殘廢程度與保額之百分比

依照購買的保額約定

依法院判決賠償金額或合解金額給付

賠償是否限於「執行職務」時之傷亡

不限(但職業傷害賠償金額較高)

依保單約定

不限

賠償是否需認定被保險人法定賠償責任

不需

不需

可否充份填補雇主侵權行為賠償責任

不可

不可

可以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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