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近年來證券商業務結構改變,主管機關法規鬆綁與新種業務開放,證交所於8月15日公告修訂「證券商整體經營風險預警作業辦法」,除將證券商經營業務範圍納入自營、承銷業務為一般風險指標外,亦就多項新種業務分別增訂預警訊息,本次修正將於11月1日起實施,並於9月初進行宣導。
證券商整體經營風險預警作業係證券周邊單位進行專案檢查與選案查核之主要篩選依據,過去預警面向多偏重於經紀業務,本次證交所全面檢視後修訂該作業辦法,以確保證券商各項業務經營風險得有效控管。
證交所表示,該預警作業包含一般風險指標及特殊風險指標。其中,一般風險指標採每月評等機制,分為甲、乙、丙、丁四個等級,證交所就連續二個月每月評分列為丁等且無改善趨勢之證券商進行查核;特殊風險指標則針對特定項目訂定預警訊息,一旦證券商該項業務達到預警訊息,證交所將就該項目進行瞭解,必要時亦將進行查核,本次分別就「款券借貸及信用交易」、「財富管理業務」、「店頭衍生性商品」、「發行認購(售)權證」及「保管客戶款項」新增訂定預警指標,以控管證券商經營風險。
證券商係證券市場重要中介機構,投資人透過證券商參與證券市場,為維持證券市場秩序,證交所致力於推動證券商風險控管機制,透過積極有效控管證券商經營風險,以保障投資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