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3年4月26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遠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智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5款、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於112年9月25日至28日對遠智證券進行資通安全例行查核,發現該公司辦理網路安全管理、電腦系統及作業安全管理、資訊存取控管等作業有缺失情事,顯示遠智證券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遠智證券新臺幣30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66條第5款規定,命令遠智證券於本案相關資安缺失完成改善前,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之作業風險約當金額應增加計提0.5倍。(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