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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4)佳能本公司擬以新台幣9仟萬元與安普新股份有限公司合資設立台灣公司(名稱未定)再赴越南投資設立新公司-越南合資子公司(名稱未定)案。
1.事實發生日:111/04/28
2.公司名稱:佳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一、本公司與安普新股份有限公司合資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一)合資設立台灣合資公司(名稱未定),合資公司設立後將在越南平陽省安普新之子公司越南安普新國際責任有限公司(Ampacs International Company Limited)所在地註冊一越南子公司(名稱未定)。
(二)本次註冊資本額為新台幣一億五仟萬元,其中:
(1)佳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9仟萬元,取得60%股權。
(2)安普新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6仟萬元,取得40%股權。以上視合資公司營運狀況分期投入。
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
合資對象安普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普新)已有越南投資經驗具既有資源,與其合資以分擔營業風險。未來由本公司主導客戶服務及核心的生產製造技術,並透過安普新在生產工廠管理營運能力,雙方合作共同規劃成長所需的生產基地,發展出滿足客戶需求之優質且具國際競爭力的產品;達到合資的多贏效益。
三、具體目的:因應客戶需求增加海外生產據點,以提昇國際市場競爭力,而越南生產成本較低、具有賦稅優惠,相對東南亞國家供應鏈完整,故本公司擬規劃南向越南投資案。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送交審計委員會並送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簽署合資協議、履行 合資公司設立事宜。嗣後如因法令規定或當地主管機關要求等情形,而有變更合資協議之必要時,提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與安普新股份有限公司協商修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