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櫃買中心6/8公告處置有價證券名單

2026/06/09 08:11

臺灣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處置交易資訊公告中華民國115年6月8日

一、有價證券:來億-KY﹝代號6890﹞
1處置原因:該有價證券之交易,連續三個營業日達本公司「公布注意交易資訊」標準。
2處置期間:自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九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十個營業日,如遇:a有價證券最後交易日在處置期間,僅處置至最後交易日,b有價證券停止買賣、全日暫停交易則順延執行,c開休市日變動則調整處置迄日〕。
3處置措施:
a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五分鐘撮合一次)。
b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數量單筆達十交易單位或多筆累積達三十交易單位以上時,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
c信用交易部分,應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有關信用交易了結部分,則依相關規定辦理。依據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規定公告

櫃檯買賣中心公告

好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3114)
因連續3個營業日達本中心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經本中心公布注意交易資訊,爰自115年6月9日起10個營業日(115年6月9日至115年6月23日,如遇休市、有價證券停止買賣、全日暫停交易則順延執行)改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5分鐘撮合一次),各證券商於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數量單筆達10交易單位或多筆累積達30交易單位以上時,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信用交易部分,則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但信用交易了結及違約專戶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時,不在此限。
振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5426)
因連續3個營業日達本中心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經本中心公布注意交易資訊,爰自115年6月9日起10個營業日(115年6月9日至115年6月23日,如遇休市、有價證券停止買賣、全日暫停交易則順延執行)改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5分鐘撮合一次),各證券商於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數量單筆達10交易單位或多筆累積達30交易單位以上時,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信用交易部分,則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但信用交易了結及違約專戶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時,不在此限。
上市公司來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6890)
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發布處置,依本中心「櫃檯買賣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六條規定,爰自115年6月9日起10個營業日(115年6月9日至115年6月23日,如遇休市、有價證券停止買賣、全日暫停交易則順延執行)對來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境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代號:68901)改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5分鐘撮合一次),各證券商於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數量單筆達10交易單位或多筆累積達30交易單位以上時,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但違約專戶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時,不在此限。
上市公司來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6890)
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發布處置,依本中心「櫃檯買賣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六條規定,爰自115年6月9日起10個營業日(115年6月9日至115年6月23日,如遇休市、有價證券停止買賣、全日暫停交易則順延執行)對來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境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代號:68902)改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5分鐘撮合一次),各證券商於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數量單筆達10交易單位或多筆累積達30交易單位以上時,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但違約專戶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時,不在此限。
聯友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代號:76101)最近30個營業日內曾發布處置,又因連續3個營業日達本中心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經本中心公布注意交易資訊,爰自115年6月9日起10個營業日(115年6月9日至115年6月23日,如遇休市、有價證券停止買賣、全日暫停交易則順延執行)改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20分鐘撮合一次),各證券商於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但違約專戶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時,不在此限。
尚茂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8291)
最近30個營業日內曾發布處置,又因連續3個營業日達本中心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經本中心公布注意交易資訊,爰自115年6月9日起10個營業日(115年6月9日至115年6月23日,如遇休市、有價證券停止買賣、全日暫停交易則順延執行)改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25分鐘撮合一次),另依本中心業務規則第12條規定:各證券商於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但違約專戶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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