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報結案之違約交割客戶,可再度開戶買賣不受三年期間限制

2005/08/22 11:21

精實新聞 2005-08-22 11:21:57 記者 徐玉君 報導

為使我國證券市場符合富時指數有限公司國家分類中之已開發市場標準,修正其「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47條,放寬證券商對已償還債務並經通報結案之違約客戶,得接受其開戶買賣。新規定於94年8月22日公告實施。

依現行規定,投資人發生違約交割情事時,證券經紀商於三年內不得受理該投資人開戶買賣。依新規定,投資人發生違約交割後,如已償還債務並經證券經紀商通報該中心或臺灣證券交易所結案者,可恢復其開戶買賣,惟基於市場交易秩序之維護及證券商經營風險之控管,證券商仍應維持現行申報違約及函報撤銷違約或結案等作業,並可透過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查詢違約人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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