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3年5月24日。
二、受裁罰對象: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顏OO。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2項及第7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召開113年股東常會全面改選董事,未於113年4月26日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相關作業,遲至113年5月6日始公告受理董事提名期間,核已違反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2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7項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