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等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2/06/20 07:28

研擬修正「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部分條文案

配合證券交易法於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將外國公司納入規範,金管會爰研擬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要內容如下:

一、 考量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規定之第一上市(櫃)外國公司(以下簡稱外國公司)所聘用之會計主管具有國外會計業務經驗,為衡平國內外公司會計主管資格條件,明定外國公司會計主管有關公開發行公司相關經驗得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國外企業相關經驗取代之。另所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工作部分得以辦理股票於國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之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工作經驗取代之。

二、 明定本辦法本次修正發布時之外國公司現任會計主管如不符合第三條資格條件者,應於修正發布日起一年內完成一定時數及課程之專業訓練。

三、 明定本辦法本次修正發布時之外國公司現任會計主管符合資格條件者,應於一年內依規定參加初任會計主管專業訓練,但於本次修正發布前曾受會計主管相關訓練,得折抵進修時數。

四、 考量外國公司會計主管受限於語言、地理、時間上之限制,尚難至我國經主管機關認定進修機構進修,惟要求其會計主管應瞭解我國對於會計主管賦予之法律責任及相關法規有其必要,明定外國公司會計主管依規定參加專業訓練課程,除金融法令、職業道德及法律責任課程仍需至我國經主管機關認定訓練機構上課外,其他專業課程進修時數得以參加國外訓練機構舉辦之會計審計等專業訓練課程取代之。

五、 為落實會計主管異動之資訊即時申報,並利發行人、證券商及證券交易所遵循,爰明定公司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申報,及事實發生日之定義。

本草案將於近期依規定進行法規預告程序,徵求各方意見後發布實施。(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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