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鉬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026/01/30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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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0)華鉬-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1/30
2.預計發行價格:採無償發行,每股發行價格新台幣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普通股5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4.既得條件: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須皆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既得:
(1)於各既得期間屆滿日仍在職。
(2)各既得期間內未曾有違反本公司或本公司從屬公司簽訂之合約、
工作規則或本公司或本公司從屬公司所訂之辦法、規範等情事者。
(3)員工個人績效條件: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既得期間屆滿前,考績均
達80分以上。
(4)公司整體績效目標為:於各既得期間屆滿日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
年度財務報告,需為稅前淨利。
(5)各年度可既得之股份比例為:發行後屆滿一年20%、屆滿二年20%、
屆滿三年30%及屆滿四年30%,屆滿日如遇假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辦理。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若有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將無償收回
已獲配股數並辦理註銷;於例外情形(包括但不限於發生繼承),則依本次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依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規定。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本獎勵計畫適用對象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在職且達到一定績效表
現之本公司及本公司從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
(2)具資格之員工得獲配股數將參酌公司營運成果,以及個人職級、工作績效及
其它適當參考因素擬訂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經理
人、具員工身分之董事,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經理人或具員工
身分之董事,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
(3)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加計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規定累
計取得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
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不得
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激勵
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若以本公司115 年1 月20 日之收盤價22.65 元估算,於全數達成既得條件,可能
費用化之最大金額為新台幣11,324,988 元;依既得條件於 115 年~119 年每年可
能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 1,793 仟元、4,625 仟元、2,737 仟元、1,604仟元
及566 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依目前本公司已發行股數,暫估115 年~119 年每股盈餘
稀釋情形為0.028 元、0.073 元、0.043 元、0.025 元及0.009 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因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保管,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
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未達既得條件前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
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3)除前述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之其
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
,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惟未符既得條件者,其所獲配之現金股息
、股票股利及受配資本公積現金(股票)等,由公司依相關規定收回現金及依法辦
理註銷股份。員工符合既得條件後將依信託保管契約之約定,將配股配息自信
託帳戶撥付員工個人之集保帳戶(現金股利撥付約定之員工個人銀行帳戶);相關
作業方式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4)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
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5)既得期間如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減資彌補虧損等非因法定減資之減少資本,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依減資比例註銷。如係現金減資,因此退還之現金須交付信託
/保管,於達成既得條件後才得交付員工;惟若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將收回該
等現金。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公司將其獲配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本公司新
發行之普通股或新股權利證書;並得依信託契約約定,於既得條件限制期間內交
付信託保管。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
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及相關作業事項由董事會或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
訂定之。
(2)本辦法應經薪酬委員會通過及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
二分之一同意,並提報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實行。嗣後
如因法令修訂或主管機關審核要求而有修訂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
嗣後再提薪酬委員會及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3)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與施行細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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