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eyDJ新聞 2018-10-29 12:37:01 記者 新聞中心 報導
新版公司法將於11月1日起正式上路實施,針對其中俗稱「大同條款」的公司法173-1條,外資保管銀行能否以「分割」方式,由其中一人出面召開股東臨時會,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今(29)日表示,若外資保管專戶全戶持有該檔股票皆滿3個月以上並符合資格的前提下,金管會將研議可分割專戶,由部分受益人擔任召集人召集股東臨時會。
顧立雄強調,若一個專戶作為股東權的代表,其中一半符合、一半不符合資格,則不能召集開股東臨時會,但若全部符合資格,但只是因其中一部份人不願意當召開人,這部份金管會可研議放寬。
據了解,依公司法173-1條規定,持續3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逾半數的股東,可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換言之,市場派若連續3個月以上持有公司股份逾50%,即可逕自召開股東臨時會,並據此可能改選董事,推翻現有公司經營層;而市場預估大同將可能是適用此法條的首案,因此該條款也被稱之為「大同條款」。
而對於50%的持股如何計算,金管會表示,若涉及董監改選的股東臨時會,保險業不得出任召集人,即不可計入50%的門檻;在外資方面,因為都是透過外資券商專戶來台投資,較難區分最終受益人及確認持股是否達3個月以上,因此原本政府傾向外資不得分割出任股東臨時會的召集人,而必須以全戶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