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銀案 財政部提四大理由上訴

2017/06/13 08:05

MoneyDJ新聞 2017-06-13 08:05:24 記者 新聞中心 報導

彰化銀行(2801)經營權之爭,日前高等法院二審判決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2887)取得五席一般董事,財政部昨(12)日召開記者會反擊,重砲批評高院判決理由矛盾、重要事實未予調查,並提出四大理由,將依法提起上訴。

財政部表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517日判決台新金控所主張「財政部持有彰化銀行之股份未出售前、且台新金控仍為彰化銀行最大股東者,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控指派之代表人當選彰化銀行全體董事席次過半數之普通董事席次」之契約關係存在等,財政部認為有判決理由矛盾、重要事實未予調查及認事用法違背法令等宜再審酌,將依法提起上訴。

財政部提出四大項上訴理由,包括:一、契約關係存在之論據違背法令及悖於論理法則、經驗法則;例如原審判決認定財政部曾支持台新金控,與客觀事實不符,且與台新金控第一審自認財政部無投票支持台新金控之卷證資料相悖。財政部再次強調,財政部一向恪遵立法院2003年所作「股東會改選董事、監察人時,公股股權代表不得支持非公股代表」之決議,從未支持台新金。

二、未就契約之成立是否符合2005年當時公股股權管理及處分要點為相關說明。原審判決認定系爭契約涉公股釋出事項,須依據公股股權管理及處分要點規定辦理。惟倘有系爭契約,為何未依2005年當時公股股權管理及處分要點送立法院備查,原審之論證顯與事實相悖,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

三、「類如懸賞廣告」之論述有重要事實漏未調查,適用證據法則不當及理由矛盾;例如原審判決以潛在投資人所稱「允諾」無協商餘地為據,認為本案為類如懸賞廣告。然事實上潛在投資人曾就自身期望提出詢問,原審判決亦認潛在投資人之要求有透過彰銀提供財政部,並稱財政部2005721日函即係回復彰銀所詢之函覆,二者間並非無協商餘地。原審判決顯有判決理由矛盾及違背客觀事實之違法。

四、表決權拘束契約確有違反公序良俗;法律行為無效,乃自始、確定、當然無效,應以法律行為作成時點認定之,此為基本法律原則。原審判決未審究2005722日當時之我國法規、司法實務見解及彰銀公司章程規定,卻恣採近期學者見解及經濟部草擬未確定之修法方向,認表決權拘束契約有效,時序顛倒錯亂,有違論理法則及判決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

財政部表示,彰銀第24屆董事自2014128日股東臨時會改選上任後,迄今2年餘,期間國內外金融情勢詭譎多變,但彰銀在公股代表領導團隊經營之下,各營運面向均交出亮麗成績。2016年營業收入為301.55億元,較2014年增加48.13億元,成長19%,而2016年稅前盈餘達140.83億元,亦較2014年增加17.43億元,成長14.12%,遠較台新金經營期間最高僅獲利百億元左右為高,續創自2007年以來新高。

財政部強調,其所持彰銀股權為全民財產,為落實彰銀股東之託付,並兼顧廣大股東、員工及全民之權益,應本捍衛國家資產及全民利益之立場,爭取應有之權益,因此決定於依法聲明上訴,使本案相關爭議得透過司法審理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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