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110年7月2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金證券或該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9條第2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永豐金證券內湖分公司執行交易人代為沖銷作業時有第一筆委託以市價委託執行之情事、業務員未留存委任期貨商通知有關交易人風險指標低於25%之紀錄,以及自行查核人員有查核不確實之情形等缺失,與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規定不符,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永豐金證券新臺幣12萬元罰鍰。(資料來源:經濟部國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