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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6)凱勝綠能-公告本公司110年度財務報告,經簽證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加註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段落之查核報告
1.事實發生日:111/04/29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凱勝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凱勝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勝公司」)民國110年及109年12月31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10年及1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以及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請參閱其他事項段),上開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凱勝公司民國110年及109年12月31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110年及1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凱勝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
凱勝公司民國110年12月31日之現金及約當現金為新台幣16,265仟元,流動負債(新台幣322,351仟元)大於流動資產(新台幣224,271仟元),且累計待彌補虧損已超過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公司管理當局雖已於財務報表附註十二(一)提出營運及財務規劃,惟其短期資金流動性將可能導致凱勝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本會計師未因此修正查核意見。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凱勝公司民國110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除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段所述之事項外,凱勝公司民國110年度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應收票據及帳款備抵損失之評估
事項說明
應收票據及帳款備抵損失評估之會計政策請詳財務報告附註四(八)金融資產減損;應收票據及帳款減損之會計估計及假設之不確定性請詳財務報告附註五(二);應收票據及帳款備抵損失之說明請詳財務報告附註六(五),凱勝公司民國110年12月31日應收票據及帳款與備抵呆帳分別為新台幣623,268仟元及新台幣497,587仟元。
凱勝公司銷售電動巴士依據合約約定部分帳款於交車後一定期間收取一年內到期之應收票據。惟部分客運業者因政府補助款尚未取得,有向凱勝公司要求重新開立展期之票據以取代原開立票據或到期轉列應收帳款之情事。凱勝公司針對應收票據及帳款到期者評估該等對象之財務狀況、信用評等、雙方交易情形及申請補助款程序與主管機關審查時程,用以評估相關應收票據及帳款是否已存在減損之客觀跡象及備抵損失估計之合理性。
由於上開評價常涉及管理階層主觀判斷或期後票據及帳款收回之可能性據以估計提列金額且對財務報表影響重大,因此,本會計師認為應收票據及帳款備抵損失之評估為凱勝公司查核重要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已執行之主要因應程序彙列如下:
1.評估公司應收票據及帳款備抵損失所採用提列政策與程序之合理性,包括判斷可回收性評估之歷史資訊來源及測試票據換票程序之內部控制。
2.針對期末應收票據到期換票之交易對象,取得該等交易對象所執行之還款評估及相關購買合約書,以驗證其換票之合理性,並執行期後收款測試,以評估備抵損失提列之合理性。
電動巴士銷貨收入認列之允當性
事項說明
有關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請詳財務報告附註四(二十六);收入認列之會計估計及假設之不確定性請詳財務報告附註五(二);銷貨收入明細請詳財務報告附註六(二十四)。
凱勝公司主係經營各種電動巴士及客車之銷售,因電動巴士銷售依據銷售合約約定部分款項須待政府補助款核發予銷售客戶後始支付。該等款項之收取係取決於客戶取得相關政府補助,故該等銷售屬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5號「客戶合約之收入」第50至54段所指之變動對價。凱勝公司就該變動對價高度很有可能不會發生重大迴轉之部分計入銷貨收入中。故凱勝公司於電動巴士已領牌、客戶已驗收、控制權已移轉客戶時,以評估該變動對價高度很有可能不會發生重大迴轉之金額認列銷貨收入。由於凱勝公司銷售電動巴士之收入認列,與一般行業於出貨及達到可認列收入要件之情形不同,尤其變動對價是
否高度很有可能不會發生重大迴轉之評估通常涉及高度人工判斷及估計,易有高度不確定性,且該等銷貨收入認列之允當性對財務報表有重大影響,因此,本會計師將電動巴士銷貨收入認列之允當性列為凱勝公司查核重要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已執行之主要因應程序彙列如下:
1.瞭解公司銷售收入之內部控制並執行相關內控程序之查核。
2.取得本年度新增之購買合約書或訂購單,並就其銷售價格及收款條件與一般客戶比較其合理性且確認已經適當授權核准,並覆核銷貨收入認列之允當性。
3.取得本年度銷貨單、訂貨單及出庫單,檢視銷貨單之銷售對象及內容與購買合約書或訂貨單之一致性,並核對出庫單及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以確定收入認列已記錄於適當期間。
4.針對應取得補助款之電動巴士銷售案,檢視公司所準備之各項文件及評估可達成補助要件之合理性,並抽核相關資料之正確性。
5.針對交車情形抽樣實地觀察,並取得客戶簽收之交車清點單,以確定與所有權相關之重大風險與報酬已移轉予客戶。
其他事項 - 提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
列入凱勝公司財務報表之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其財務報表未經本會計師查核,而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因此,本會計師對上開財務報表所表示之意見中,有關該等公司財務報表所列之金額,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民國110年及109年12月31日對前述公司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金額分別為新台幣13,100仟元及20,754仟元,各占資產總計之1%及2%,民國110年及1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對前述公司所認列之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失之份額分別為新台幣(2,385)仟元及(6,076)仟元,各占綜合損益之1%及4%。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財務報表,且維持與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凱勝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凱勝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凱勝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
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辨認並評估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凱勝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凱勝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
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凱勝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評估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對於凱勝公司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凱勝公司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凱勝公司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凱勝公司民國110年度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3.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4.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1:吳漢期 (90)台財證(六)字第157088號
5.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2:林雅慧 金管證審字第1070323061號
6.會計師查核(核閱)報告日:111/04/29
7.因應措施:無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