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接軌TW-ICS 金管會推第三階段在地化措施

2024/04/17 09:28

MoneyDJ新聞 2024-04-17 09:28:51 記者 新聞中心 報導

為協助我國保險業者於2026年接軌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TW-ICS),並鼓勵其持續精進公司財業務發展及資產負債管理能力,金管會衡酌國際規範、鄰近國家具體作法,以及國內保險市場現況等,並與保險業者溝通後,提出我國保險業接軌TW-ICS第三階段在地化及過渡性措施,及差異化管理措施,以協助保險業者穩步接軌國際制度,提升永續經營韌性、強化保戶權益保障,促進金融穩定發展。

金管會並於昨(16)日公布第三階段在地化及過渡性措施,在地化措施方面,保險業者可贖回債納入適格資產。金管會指出,可贖回債於我國保險業資金配置具一定比率,惟依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發布的保險資本標準(ICS)2.0規定,可贖回債因為於存續期間可能被贖回,不具固定收益性質,故非屬適格資產,不利我國保險業進行資產負債管理。

惟金管會考量可贖回債在最近可贖回日前之現金流量仍具固定收益性質,基於減緩業者接軌衝擊及維持債券市場穩定目的,並參酌國際經驗後,規定保險業者於2023年12月31日前持有之可贖回債(不包括結構債),其最近可贖回日前的現金流量(利息部分)可納入適格資產;至於2024年起新增的可贖回債仍應適用ICS規定。

在過渡性措施方面,推行新興風險15年過渡措施。相對於現行RBC制度,TW-ICS新增的新興風險對我國保險業為一大挑戰,金管會為協助業者循序漸進導入TW-ICS,在充分考量業者負擔能力,同時參酌國際經驗及業者建議,針對新興風險(包含長壽、脫退、費用及巨災風險等),訂定15年自0%線性遞增至100%的過渡性措施,以利業者逐步接軌。

另在差異化管理措施方面,金管會表示,本著自助人助的精神,依保險業者「增資」及「新契約貢獻(CSM)」努力情形,在不增加保險業國外投資額度下,增訂「提高保險業資產配置彈性」配套措施,及「降低風險係數」獎勵措施,以鼓勵保險業儘速完成接軌目標。

金管會指出,將依累進增資金額達風險資本一定比率給予獎勵措施選擇權利。至於累進增資金額計算上,增資以淨額計算,並考量各類資本損失吸收能力,分別就第一類非限制性資本(T1U)、第一類限制性資本(T1L)及第二類資本(T2)給予100%、90%及80%之權重(亦即累進增資金額=T1U*100%+T1L*90%+T2*80%)。

而考量金管會自2012年度起,要求壽險業每年進行有效契約負債公允價值評估,並於2013年全面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引導保險業者逐步精進資產負債匹配管理,且於2020年宣布將於2026年接軌IFRS17及TW-ICS,為完整衡酌各公司於接軌二制度努力程度,將依2013年度起至首次申請時的累進增資金額占風險資本比率,給予1至4次獎勵措施選擇權利。

至於後續申請獎勵措施選擇權利,在首次申請後,新增的累進增資金額占風險資本比率達10%時,取得1次獎勵措施選擇權利。

另外,金管會將於過渡期間(接軌後15年內)每年檢視各公司所提報CSM預計數達成情形,當達成率達100%時,可申請政策性公共建設風險係數獎勵措施;達成率達105%時,除政策性公共建設獎勵措施外,可額外申請股票風險係數獎勵措施。而取得獎勵措施的公司,次年度計算資本適足率時,投資政策性公共建設及股票部位得維持前一年度風險係數。

金管會表示,上述差異化管理措施、第三階段在地化及過渡性措施,將與2023年7月25日發布的市場風險-股票、不動產、公共建設之在地化及過渡性措施,及同年11月23日發布的利率風險及淨資產過渡性措施相同,除於接軌後將定期每5年依業者實際執行情形進行制度檢討外,金管會亦將持續關注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所公布國際制度最新發展,配合調整修正;如整體金融情勢於接軌TW-ICS前後發生顯著變化,亦將適時進行相關制度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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