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誠國際證券投資顧問暨業務人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遭處罰鍰60萬元等裁罰

2022/09/08 08:42

永誠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違規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11年9月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永誠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暨其業務人員徐OO及林OO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9條、第104條、第111條第7款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15條之1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永誠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徐OO及林OO於109年8月至9月間買賣該事業推介予投資人相同有價證券,且有頻繁交易未向公司申報情形,核已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1條第7款規定,處永誠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04條規定命令永誠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停止業務人員徐OO及林OO1個月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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