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雨思-創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026/03/06 23:46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6921)嘉雨思-創-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3/06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每股發行價格新台幣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200,000股
4.既得條件: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屆滿下述時程仍在職,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
股份比例如下:
任職屆滿1年:25%
任職屆滿2年:25%
任職屆滿3年:25%
任職屆滿4年:25%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員工有自願離職、留職停薪、退休、解雇、被資遣者:如有未達既得條件之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於事實發生日起喪失其既得權利,由本公司無償收回其股份
並辦理註銷。
(2)如遇員工因受職業災害致殘疾者、死亡或一般死亡者: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仍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達成既得條件。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由繼承人於被繼承員
工死亡當日起,仍依第五條第(三)項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達成既得條件。繼承
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
惟繼承人自本公司通知領取之日起一年內須配合辦理股份領取的相關作業程序
。逾時未能配合辦理者,視為繼承人拒絕受領,本公司有權無償收回其股份並
辦理註銷。
(c)一般死亡者: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未符
合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3)調職:
(a)員工請調至關係企業、其他公司或子公司時,其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應比照「離職」之方式處理。
(b)員工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其他公司或子公
司之員工,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受轉任之影響。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本公司與本公司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2)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
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等,由董事長核
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經理人、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
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非經理人、非具董事身分之員工,應提報審計委員
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3)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
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
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
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
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
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如主管機關更新
相關規定,悉依更新後之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更
高之公司及股東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以本公司115年1月平均收盤價新台幣66.31元計算,於既得期間最大可能費用化之
金額合計約為新台幣 13,262 仟元。暫估第一年度(115年9-12月)、第二年度
(116年度)、第三年度(117年度)、第四年度(118年)及第五年度(119年1-8月)費用
化金額分別為新台幣2,302仟元、5,802仟元、3,039仟元、1,566仟元及553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依本公司於115年1月31日之在外流通股份31,836,941股計算,115年~119 年每年
對公司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0.07元、0.18元、0.10元、0.05元
及0.02 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既得期間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
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除前述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
之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
認股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3)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
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4)既得期間如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等非因法定減資之減少資本,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應依減資比例註銷。如係現金減資,因此退還之現金須交付信託,於達
成既得條件後才得交付員工,惟若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
(5)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
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保管
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保管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
、終止,及信託/保管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2)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嗣
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或客觀環境改變而有修正之必要時,
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3)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個股K線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