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實新聞 2013-08-29 17:49:10 記者 蕭燕翔 報導
提高證券商資金調度靈活性,金管會修正證券商資金運用函令規定,放寬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收受擔保品,得不受外幣存款額度(淨值30%)限制,但外幣擔保品總額不得超過券商淨值30%。
金管會指出,此等放寬措施,有助於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融資融券業務及款項借貸業務發展,並可降低證券商經營成本。
根據最新的放寬規定,未來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收受擔保品,得不受外幣存款不得高於淨值30%規定,並由證交所另訂外幣擔保品總金額不得超過證券商淨值30%。
另外,證交所及證券商公會也增訂外幣擔保品運用及管理規範,放寬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收受的外幣擔保品,得與銀行承作換匯交易,使外幣擔保品可轉換為台幣,並於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所定擔保品用途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