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修正草案預告
為推動「以臺灣為主之國人理財平臺」,縮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審核時程,俾利國內投信業者掌握發行時機,因應市場變化,適時推出基金產品供投資人選擇,本會將擴大基金適用申報生效制之範圍,由原來僅限於國內募集投資國內之股票型基金(但不包括新設投信事業之首檔基金)以及除債券型、平衡型及貨幣市場基金外之各類基金之追加募集案件,擴及至國內募集投資國內之組合型基金、國內募集投資國外之股票型與組合型基金,以及國內募集投資國內之債券型、平衡型、貨幣市場基金與國內募集投資國外之追加募集案件,均改採申報生效制,爰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修正要點如次:
一、 放寬採申報生效制之基金審核案件範圍,並依各類案件性質訂定七個、十二個及三十個營業日申報生效期間。另亦明定適用申報生效案件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或為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投信事業應於經本會申報生效後、募集前取具中央銀行同意函,始得募集。(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二、 考量適用申請核准制之基金,其產品設計若同時包括新臺幣及外幣級別,雖為投資國內,亦可能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爰規範該等案件應由本會洽經中央銀行同意後核准之。(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本會將依程序就上開法規修正草案辦理預告,徵詢外界意見。(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