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為金融業帶來之預期效益及商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本(102)年6月26日出席經濟部在臺北主辦之「ECFA服務貿易協議商機」論壇表示,金管會於服貿協議簽署前之協商階段,金管會即與金融業者多次溝通兩岸金融開放議題、徵詢相關意見,本年金銀會、金證會所達成之共識,金管會亦立即發布新聞稿公告周知,相信金融業者在本協議簽署前已能掌握協議內容方向。金管會於100年起至協議簽署前,已多次邀請相關公會及業者代表召開會議,就兩岸金融業務開放項目進行雙向交流溝通,以瞭解金融業者在大陸地區之業務發展計畫及實際需求,其中金管會並已參考業者所給予各項寶貴建議,積極爭取納入本次服貿協議之金融市場開放承諾中,協商成果相信應多符合業者之期待。
本次雙方金融服務業開放承諾內容,陸方在保險業、銀行業及證券期貨業分別對我方作出1、6、8項之開放承諾,我方則分別有1項、4項及4項的開放承諾;另外在會計、審計方面,陸方對我方亦有3項開放承諾,有助於雙方金融業進一步往來。除ECFA早收清單項目外,金管會本次為我金融業爭取到更多較其他WTO會員進入大陸市場之優惠條件,有助我國金融業者擴大對大陸市場的布局及業務經營,同時可提供臺商更便利之金融服務。至於提高陸銀參股比例方面,應有助雙方建立策略聯盟,有利國銀拓展大陸市場以及厚植我銀行資本。
有關服貿協議金融服務業之大陸方面開放承諾內容及預期效益商機說明如下:
一、銀行業部分:
(一) 陸方承諾大陸商業銀行從事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時,可以投資符合條件的臺灣金融產品乙節,大陸銀行業QDII為其客戶辦理境外理財業務時,將可投資於我國的金融商品,包括上市股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債及公司債等理財商品,有助於擴大臺灣金融市場資金動能,提升臺灣金融商品的競爭與創新能力,進而帶動我國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等金融機構的業務發展與就業機會。
(二) 陸方對我國銀行在大陸地區福建省之分行,承諾開放設立較其他WTO會員優惠之同省異地支行部分,依據陸方規定,分行可辦理之業務,支行亦得辦理,且支行之應備營運資金較少,爰我國銀在特定地區設立省區異地支行,可大幅降低其在大陸地區拓展營業據點之成本。
(三) 陸方承諾放寬國銀辦理人民幣業務的臺資企業範圍,陸方同意將透過第三地到大陸投資的臺資企業進行認定,有助於擴大國銀在大陸地區分行初期辦理臺資企業人民幣業務之範圍,並協助更多臺商取得融資資金。
(四) 另關於陸方承諾我國銀行可在大陸發起設立村鎮銀行,並支持兩岸銀行業進行相關股權投資合作部分,陸方將儘速受理我方已核准之相關申請案件。
二、證券期貨業部分:
(一) 陸方對我作出較WTO會員優惠之開放承諾,包括合資基金管理公司之臺資持股比例可達50%以上;在上海市、福建省、深圳市各設一家合資全牌照證券公司且臺資合併持股比例最高可達51%、在金融改革試驗區各設一家合資全牌照證券公司則取消大陸單一股東須持股49%的限制;可合資證券投資諮詢公司且在金融改革試驗區允許臺資持股比例達50%以上;可合資期貨公司;允許臺資證券公司申請大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資格時,按照集團管理的證券資產規模計算,並允許臺資金融機構以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方式投資大陸資本市場。
(二) 陸方承諾放寬國內證券期貨業者投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之持股比例及經營業務範圍部分,將有助於業者拓展大陸市場更有利的經營條件及實質業務開展,活化資金效能、增加獲利來源,並促進其國際化,而我國證券期貨從業人員增加隨公司前往大陸地區發展的機會。對於陸方承諾允許臺灣金融業者以RQFII方式投資大陸資本市場部分,將可帶動國內金融業者人民幣業務商機。此外,大陸地區證券期貨市場規模甚大,若能進行兩岸證券期貨業務交流與合作,可促進雙方市場共榮發展。
(三) 值得強調的是,陸方原於102年1月29日金證會同意將「積極考慮」臺灣金融業者需求,以RQFII方式投資大陸。於此次開放項目中,已確立「允許」臺資金融機構以RQFII方式投資大陸資本市場,將有助於提升臺資金融機構人民幣計價商品的競爭力,進一步推展兩岸特色金融業務。
三、保險業部分:
關於陸方承諾積極支持符合資格的我國保險業者經營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乙節:
(一) 目前臺資產險業者車險業務經營方式主要係與陸資保險公司合作以拓展業務,客戶必須另向陸資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交強險),造成客戶投保或理賠服務等不便之疑慮,為我國保險業於大陸地區參股產險公司業務發展之一大瓶頸。
(二) 此外,我國產險業者在費率計算、提供優質理賠服務等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經驗係一大優勢,又大陸保險監理機構今年監理重點之一係解決「車險理賠難」之問題,故臺資產險公司可承作交強險,不但可拓展其服務能量,深耕車險市場,並可引進臺灣相關經驗,有利大陸市場進一步完善相關方案,達成雙贏互利。
四、會計、審計和簿記服務(列於非金融服務業的開放承諾)
(一) 陸方對我國會計師事務所在大陸地區申請之臨時執行審計業務許可證之有效期由1年延長為2年,將可節省雙方便利性及作業成本;
(二) 關於允許臺灣會計師在大陸設立的符合大陸代理記帳管理規定的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帳業務等,可使臺灣會計師產業有進一步向外延伸機會,並可協助臺商企業在大陸財會上協助。
有關金融服務業我方開放承諾內容方面說明如下:
一、銀行業部分:
本次放寬陸銀來臺設立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國內銀行業的資格條件、持股比率,有助於促進兩岸銀行業雙向往來之良性互動發展,並建立更密切之業務合作關係:
(一) 在開放陸銀增設分行方面,按臺灣長期以來推動金融市場國際化及自由化,外國銀行無論在市場准入、業務範圍及商業據點呈現上,原則上已享有與本國銀行相同之待遇,惟金管會將審慎個案審查,因此我方對陸銀之開放承諾,金管會將密切掌控對我國銀行業者之影響。另國內銀行擅長外匯、消費金融、財富管理及中小企業融資業務,且已與臺商母公司建立長期往來關係,有競爭上的利基。
(二) 在提高陸銀參股比率方面,可協助國內銀行業者與陸方建立策略聯盟,有利於國銀拓展大陸市場,更可厚植國內銀行之資本。另金管會已考量市場發展需要,在兼顧不同類型金融機構經營權之穩定下,以差異化方式提高陸銀參股投資之比率,且參股投資需經公司董事會通過,有關與陸資參股合作之相關約定、參股比率、業務開展等可由董事會綜合考量,國內銀行業應可掌控之經營權。
(三) 在開放銀聯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方面,可提供我國各信用卡業務機構有關銀聯卡品牌所涉全球會員規範等相關事宜之諮詢顧問等服務,且可建立我國信用卡業務機構及金管會與銀聯卡品牌機構間之正式溝通管道,有利於政府政策推動及資訊傳遞,進一步維護我國信用卡市場參與者之權利。
二、證券期貨業部分:
有關我方對陸資證券期貨機構來臺灣設立代表處應具備之海外業務經驗條件,調整為2年以上乙節,目前已開放大陸證券期貨機構來臺設立代表處,惟代表處尚不得從事營業性活動。
三、保險業部分:
有關我方將積極審慎修正有關大陸保險業在臺灣設立代表處及參股評等之規定乙節,查金融海嘯後國際間普遍擬降低對信用評等公司之依賴性,我方承諾將積極審慎修正有關大陸保險業在臺灣設立代表處及參股評等之法規,將研議以更有效率之評估方式,衡量保險業經營之穩健性,選擇優質大陸保險業者來臺投資,故此項承諾對我保險業者及保險市場應有正面意義。
綜上,金管會本次為我金融業爭取到更多較其他WTO會員進入大陸市場之優惠條件,有助我國金融業者擴大對大陸市場的布局及業務經營,同時可提供臺商更便利之金融服務。目前已有10家國銀在大陸開設分行,2家投信事業及6家保險業者赴大陸地區參股投資已開業,將有利我金融服務業之布局發展,從而增進國人之就業機會,增加對大陸的金融服務輸出。
未來金管會將依據金融業者之業務發展需求及金融市場現況,將持續透過本協議之後續協商以及兩岸金融監理合作平台等溝通機制,為我金融業者爭取更多有利的經營條件,並將不定期邀請國內金融業者溝通座談,持續關注了解其業務發展需求及金融市場發展情形,並將兼顧國內金融穩定,適時檢討或放寬兩岸金融業務往來相關規範,審慎推動兩岸金融業務往來,俾利我金融業者循序漸近拓展大陸市場及商機。(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